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3473号
陈杰锋、李丽娜: 申请人唐转年与被申请人陈杰锋、李丽娜、陈思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347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房地产、土地价值相当于2760000元的产权和使用权份额: 1.被申请人李丽娜位于中山市板芙镇金钟村的土地[土地证号:国(2009)300086;土地证号:国(2009)300064;土地证号:国(2009)300065]; 2.被申请人李丽娜名下的位于中山市南区沙涌村的土地[土地证号:国(2009)260173;土地证号:国(2004)260172;土地证号:国(2004)260174]; 3.被申请人李丽娜名下的位于中山市南区房:环城恒美管理区二村,地:环城恒美管理区的房地产[房产证号:1314343;土地证号:03933026121112]; 4.被申请人陈杰锋、李丽娜名下的位于中山市南区房:环城竹秀园东上十五亩,地:环城竹秀园管理区的房地产[房产证号:3576292 400400;土地证号:03585326110506]; 5.被申请人李丽娜名下的位于中山市南区城南一路5号万科城市风景花园友泽苑G座202房的房地产[房产证号:C4068250;土地证号:国(2005)易260731]; 6.被申请人李丽娜名下的位于中山市南区北台村“白虎坑”的土地[土地证号:国(2008)易260829]; 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各自由被申请人陈杰锋、李丽娜保管,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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