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延建: 本院受理原告朱秋芬诉被告李延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执保3816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内容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李延建名下的位于中山市东区起湾富湾新村月湾横街 l 幢602房及车房的房地产[房产证号: C5530557;土地证号:国(2007)易212748]价值相当于156000元的产权份额。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申请人李延建保管,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 二、查封担保人陈从涤、朱秋芬名下的位于中山市东区逸东路逸东苑4 幢 301房及车房的房地产[房产证号:C2598348C0591243;土地证号:国(2004)易216751]。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担保人陈从涤、朱秋芬保管,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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