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粤2071民初3805号-黄光时、宋秀东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0-09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黄光时、宋秀东:
  本院受理原告黄义相诉被告黄光时、宋秀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3805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黄光时、宋秀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义相清偿借款本金19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7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至2016年1月31日止;以13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以6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40元(原告黄义相已预交),由原告黄义相负担616元,由被告黄光时、宋秀东连带负担4324元(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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