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陈润权: 本院受理原告梁俊贤诉被告陈润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7768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解除原告梁俊贤与被告陈润权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 二、被告陈润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梁俊贤清偿借款92169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4元(原告梁俊贤已预交),由被告陈润权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