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9672号
彭昆仑: 本院受理谭耀棠诉被告中山市奥莱美健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莱美公司)、彭昆仑、黎山、曹罗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本案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9672号。本院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谭耀棠与被告中山市奥莱美健身有限公司签订的《奥莱美健身游泳中心合约书》; 二、被告中山市奥莱美健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原告谭耀棠返还会籍费2910元; 三、驳回原告谭耀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谭耀棠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奥莱美健身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谭耀棠,本院不另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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