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李二香: 本院受理原告蔡志刚诉被告陈令荣、李二香、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3318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陈令荣、李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蔡志刚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以5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3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李二香对被告陈令荣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陈令荣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诉讼保全费520元,两项合计1570元(原告蔡志刚已预交),由被告陈令荣、李二香、李斌负担(被告陈令荣、李二香、李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蔡志刚)。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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