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粤2071民初2424号-杨小容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0-10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杨小容:
  本院受理原告郑树新诉被告冯汉光、杨小容、黄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2424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冯汉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郑树新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4万元以及相应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杨小容、黄惠明对被告冯汉光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冯汉光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0元(原告郑树新已预交),由被告冯汉光、杨小容、黄惠明负担(被告冯汉光、杨小容、黄惠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郑树新)。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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