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3318号
李二香: 本院受理原告蔡志刚诉被告陈令荣、李二香、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33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陈令荣名下的位于中山市沙溪镇翠景南路18号世纪新城3期225幢2403房(现权属座落:翠景南路18号世纪新城3期225幢2403房)的房地产(合同业务编号:HTN2012026342)价值相当于50000元的产权份额。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申请人陈令荣保管,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 二、查封申请人蔡志刚、担保人蔡爱姑名下的位于中山市东区康华路2号之一馨园3幢1801房的房地产[不动产证书号:粤(2016)0211370粤(2016)0211371]。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申请人蔡志刚、担保人蔡爱姑保管,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7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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