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林燕华: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林燕华,洪树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3893号民事判决书,判项内容如下: 一、被告林燕华、洪树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本金410000元及利息[含正常利息、正常利息的复利、罚息,暂计至2017年6月28日,正常利息(含正常利息的复利)39498.71元、逾期罚息2450元;2017年6月2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对未到期本金按年利率10%计算正常利息,对逾期本金按年利率15%计算罚息;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对实欠本金按年利率15%计算逾期罚息;2017年6月2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正常利息按年利率15%计算复利]。 二、驳回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29元,诉讼保全费2570元,合计10799元(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10799元),由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234元,被告林燕华、洪树雄共同负担10565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返还给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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