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1384号
中山市老树春茗商贸有限公司: 原告中山银达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老树春茗商贸有限公司、彭永锋、梁玉钗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中山市老树春茗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银达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清偿代偿款127857.43元及违约金(计算方法:以127857.4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5年9月7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彭永锋、梁玉钗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7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老树春茗商贸有限公司、彭永锋、梁玉钗负担(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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