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2000号
中山市金塔蔬果批发有限公司: 原告王美峰、钟超新诉被告周建军、中山市金塔蔬果批发有限公司、丘金禄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现已周建军、中山市金塔蔬果批发有限公司、丘金禄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裁定书: 本案按原告王美峰、钟超新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799元(原告王美峰已缴纳),减半收取为3899.5元,由原告王美峰、钟超新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