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3184号
林海燕: 原告缪丽雅诉被告吴耀玲、林海燕、林锦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吴耀玲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七日内向原告缪丽雅清偿款项2659元; 二、被告林海燕、林锦添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七日内向原告缪丽雅连带清偿款项2856.58元; 三、驳回原告缪丽雅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缪丽雅负担15元,被告吴耀玲负担15元,被告林海燕、林锦添负担20元(三被告负担的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