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8244号
徐娜: 原告鲍高向诉被告徐娜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徐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鲍高向赔偿医疗费3666.8元以及营养费500元; 二、驳回原告鲍高向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元(原告鲍高向已预交),由原告鲍高向负担47元,被告徐娜负担29元(被告徐娜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迳付原告鲍高向)。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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