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刘月仪: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乡支行诉被告刘月仪、刘南、王志刚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本院(2017)粤2071民初12901号民事裁定书(详见民事裁定书)。 一、冻结被申请人刘月仪的银行存款1027599.57元(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二、如冻结存款不足额,则以不足的部分为限,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房地产和土地相应价值的产权和使用权份额: 1.被申请人刘南名下的位于中山市石岐区主间:第一城怡建路怡景5-401房,存根:第一城怡景街怡景楼5幢401,杂物房:第一城怡建楼10幢首层(怡景5幢401)杂物房的房地产[房产证号:2052941;土地证号:主间:(1999)232822,杂物房:(1999)232821]; 2.被申请人王志刚名下的位于中山市三乡镇白石环村碧华大道的土地[土地证号:国(2005)310408]。 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各自由被申请人刘南、王志刚保管,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裁定的,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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