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张金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张金花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5857号民事判决书,判项内容如下: 被告张金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合计71237.7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8元,诉讼保全费759元,合计2407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2407元),由被告张金花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返还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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