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何嘉豪: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何嘉豪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8480号民事判决书,判项内容如下: 一、被告何嘉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截至2017年3月25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分期手续费合计103637.62元,以及从2017年3月2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52元,诉讼保全费1408元,合计5260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526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2191元,被告何嘉豪负担3069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返还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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