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粤2071民初15210号-汤勇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0-11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汤勇:
  本院受理原告汤维诉被告汤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5210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内容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汤勇名下的位于中山市港口镇港福路25号星港城市名都12幢803房的房地产[合同业务编号:HTN2014081715]价值相当于27万元的产权份额。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申请人汤勇保管,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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