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粤2071民初6791号-甘中和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0-11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甘中和:
  本院受理原告黄凤梨诉被告郑月凤、甘中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6791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郑月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凤梨偿还借款本金146928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46928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甘中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黄凤梨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16元(原告黄凤梨已预交),由原告黄凤梨负担348元,被告郑月凤、甘中和连带负担23468元(被告郑月凤、甘中和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黄凤梨)。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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