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粤2071民初4696号-李美云公告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0-11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4696号

李美云:
  原告钟颖霏诉被告薛超、第三人李美云、陈荣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判决书:
  驳回原告钟颖霏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320元(原告钟颖霏已预交),由原告钟颖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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