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4696号
李美云: 原告钟颖霏诉被告薛超、第三人李美云、陈荣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判决书: 驳回原告钟颖霏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320元(原告钟颖霏已预交),由原告钟颖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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