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谭寿坚: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亿博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李超雄诉被告谭寿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3423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解除中山市亿博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李超雄与被告谭寿坚于2016年11月29日签订的编号为LHC3-20161129的借款合同; 二、被告谭寿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亿博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李超雄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2016年11月29日至2016年12月28日期间利息为686元;以7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29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谭寿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亿博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李超雄支付律师费6000元; 四、若被告谭寿坚逾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山市亿博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李超雄有权就涉案抵押物即被告谭寿坚名下车牌号为粤T546W2(发动机号:100910653)的别克的车辆,与被告谭寿坚协议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6元,减半收取968元(原告中山市亿博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李超雄已预交),由被告谭寿坚负担(被告谭寿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市亿博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李超雄)。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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