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周鹏辉: 本院受理原告刘勇亮诉被告周鹏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34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鹏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14824元给原告刘勇亮。 二、驳回原告刘勇亮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元,减半收取117元(原告已预交117元),由原告刘勇亮负担17元,被告周鹏辉负担100元,被告负担部分在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原告,本院不作退费处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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