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吕志斌: 本院受理原告陈凤妹诉被告王海燕、吕志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6927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吕志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凤妹偿还借款本金140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4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王海燕对吕志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5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2652元(原告陈凤妹已预交),由被告吕志斌、王海燕连带负担(被告吕志斌、王海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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