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谭震军: 本院受理原告叶碧连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彭艳霞、谭震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61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129477.45元给原告叶碧连; 二、驳回原告叶碧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8元(原告已预交3208元),由原告叶碧连负担351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负担2857元;被告负担部分在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原告,本院不作退费处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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