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粤2071民初9140号-叶时昌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0-12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叶时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被告叶时昌、蒋月凤、王秋明、虞燕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9140号民事判决书,判项内容如下:
  一、被告叶时昌、虞燕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清偿贷款本金105379元及利息(含罚息)【利息(含罚息)暂计至2017年3月27日为13529.24元,从2017年3月2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6.2%的1.3倍即21.06%计算罚息】。
  二、被告蒋月凤、王秋明对被告叶时昌、虞燕妮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蒋月凤、王秋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叶时昌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8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已预交),由被告叶时昌、蒋月凤、王秋明、虞燕妮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返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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