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粤2071民初10621号-黄国标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0-12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0621号

黄国标:
  本院受理东莞市银狐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南区寮后线带厂、黄国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本案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0621号。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南区寮后线带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银狐纺织有限公司清偿货款4423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44234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中山市南区寮后线带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前述债务的,被告黄国标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银狐纺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6元(原告东莞市银狐纺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南区寮后线带厂负担, 被告中山市南区寮后线带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由被告黄国标负担(被告中山市南区寮后线带厂、黄国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该款给原告东莞市银狐纺织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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