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1民初11994号
沈阳嘉泽兴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嘉泽兴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199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36元,减半收取为3518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合计6038元(该款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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