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崔红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安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嘉汇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崔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241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一、解除本院(2017)粤2071民初1241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中山市嘉汇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崔红梅的银行存款445729.3元的冻结(详见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二、解除本院(2017)粤2071民初1241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崔红梅名下的以下财产相应价值的产权份额的查封: 1.位于中山市石岐区兴创路1号27卡的房地产[房产证号:0114020755;土地证号:国(2014)易2304290]; 2.位于中山市东区富景街 2号7 幢的房地产[不动产证书号:粤(2017)0043466]; 3.登记在被申请人崔红梅名下的号牌为粤TS1883号小汽车一辆。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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