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高碧玉: 本院受理原告郭键涛诉被告高碧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9046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高碧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郭键涛清偿借款8228.5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8228.55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及赔偿律师费损失3500元; 二、驳回原告郭键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元(原告郭键涛已预交),由原告郭键涛负担3元,由被告高碧玉负担99元(被告高碧玉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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