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廖晓云: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廖晓云,高坤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联系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7232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2017)粤2071民初723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5页第4行至第6行的内容“案件受理费1098元,由被告高坤祥、廖晓云负担(该款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付,被告高坤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予以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098元,减半收取计549元,由被告高坤祥、廖晓云负担(该款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付,被告高坤祥、廖晓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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