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苏权文: 本院受理原告谢振生诉被告苏权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6008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苏权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谢振生清偿33000元本金及利息(利息以33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8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6元(原告谢振生已预交),由被告苏权文负担(被告苏权文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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