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粤2071民初25015号-肜雷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0-13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1民初25015号

肜雷:
  原告罗朝琼诉被告中山市华仁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第三人肜雷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判决书:
  驳回原告罗朝琼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负担10元,本院依原告书面申请退还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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