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1民初25019号
肜雷: 原告卢义林诉被告中山市华仁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第三人肜雷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判决书: 驳回原告卢义林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295元),由原告负担10元,本院依原告书面申请退还2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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