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9407号
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原告中山市南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南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1201.97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1.以40111.2元为计算基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计算至2017年9月13日止;2.以36569.29元为计算基准,自2015年11月1日起计算至2017年9月13日止;3.以35962.98元为计算基准,自2015年12月1日起计算至2017年9月13日止;4.以34753.29元为计算基准,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7年9月13日止;5. 以29599.98元为计算基准,自2016年2月1日起计算至2017年9月13日止;6. 以3431.2元为计算基准,自2016年3月1日起计算至2017年9月13日止;;7. 以4094.69元为计算基准,自2016年4月1日起计算至2017年9月13日止;8. 以1852.22元为计算基准,自2016年5月1日起计算至2017年9月13日止;9. 以1831.83元为计算基准,自2016年6月1日起计算至2017年9月13日止;10. 以2081.22元为计算基准,自2016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17年9月13日止;11. 以1127.33元为计算基准,自2016年8月1日起计算至2017年9月13日止;12. 以1108.97元为计算基准,自2016年9月1日起计算至2017年9月13日止;13.以21201.97元为计算基准,从2017年9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南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32元(原告中山市南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南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417元,被告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815元(被告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江西昌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市南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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