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公 告
大同市汇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分公司: 本院受理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中食行罚[2016]243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已作出(2017)粤2071行审1045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行审1045号行政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一七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