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四宏: 本院受理原告陈水清诉被告李四宏、恒大地产集团(中山)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珠海诚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3817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李四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水清支付工程款2129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工程款2129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中山)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项债务在其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陈水清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元(原告陈水清已预交),由被告李四宏负担(被告李四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迳付原告陈水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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