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江新和: 本院受理原告程森林、程杏琬、郑才容诉被告蒋进哑、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江新和、舒甫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中一法民四初字第17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蒋进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169144.07元给原告程杏琬、郑才容、程森林; 二、被告舒甫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继承胡时贵遗产范围内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50855.93元给原告程杏琬、郑才容、程森林; 三、驳回原告程杏琬、郑才容、程森林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被告蒋进哑负担3536元;由被告舒甫玉负担1064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蒋进哑、舒甫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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