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2)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541号
郭贵霖: 本院审理原告广东皓粤律师事务所诉被告郭贵霖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5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皓粤律师事务所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212元,由原告广东皓粤律师事务所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