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2646号
珠海宝朗照明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宏科化工有限公司西区分公司诉被告珠海宝朗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264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宏科化工有限公司西区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为52元(该款原告中山市宏科化工有限公司西区分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宏科化工有限公司西区分公司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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