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小平: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王小平的(2017)粤2071民初11481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 一、冻结被申请人王小平的银行存款798725.38元(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二、如冻结存款不足额,则以不足的部分为限,查封被申请人王小平名下的位于中山市沙溪镇隆兴北路阳光半岛一街5幢05房的房地产[房产证号:C6724104;土地证号:国(2008)易241792]、位于中山市大涌镇龙泉街[房产证号:0210105385;土地证号:国(2010)易271244] 及位于中山市大涌镇安堂社区的土地[土地证号:国(2013)易2700234]相应价值的产权和使用权份额。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申请人王小平保管,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史国荣,人民陪审员梁宝霞、陈明玉组成合议庭,史国荣担任审判长,并定于2018年1月2日15时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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