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粤2071民初11368号-郭义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0-17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郭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郭义的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1368号民事判决书(详见民事判决书)。
  被告郭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支付律师费800元。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被告郭义负担(该款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被告郭义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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