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中山市新成豪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被告郑锦坤、李亚丽、中山市新成豪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撤回起诉,本院已作出准许撤诉裁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56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撤回对被告中山市新成豪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