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中 山 市 第 一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敏: 关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被告李敏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7)粤2071民初7012号民事裁定书(详见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李敏名下位于中山市东升镇旭景花园T4幢1303房(现售权属座落:中山市东升镇旭景花园4幢1303室,现权属座落:中山市东升镇旭景花园4幢1303室)(合同业务编号:HTN2014043543)的房地产价值相当于113465.18元的产权份额。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申请人李敏保管,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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