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粤2071民初7016号-赖坤兰(诉保)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0-18 【收藏本文

广 东 省 中 山 市 第 一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赖坤兰:
  关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被告赖坤兰、罗建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7)粤2071民初7016号民事裁定书(详见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赖坤兰名下位于中山市东升镇星海洲文化广场2号楼612卡的房地产(合同业务编号:HTN2014082892)价值相当于124866.89元的产权份额。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申请人赖坤兰保管,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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