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中 山 市 第 一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吕锦超: 关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被告李炎芬、吕锦超、吕镑将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7)粤2071民初7018号民事裁定书(详见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查封吕镑将名下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南外环路8号凯茵新城03区1-16幢地下车库892号小汽车位的房地产[不动产证书号:粤(2016)0042780]价值相当于10万元的财产份额; 二、查封吕锦超名下位于中山市石岐区莲峰兴仁里5号403房的房地产(房产证号:3803932,土地证号:0073331905275)价值相当于150417.15元的财产份额。 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各自由被申请人吕镑将、吕锦超保管,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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