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9432号
吴家乐: 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吴家乐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94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88元,诉讼保全费495元,合计148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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