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公 告
梁锡志: 本院受理原告李佩凤诉被告梁锡志、张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1265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内容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佩凤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佩凤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