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2155号
詹文泉: 本院审理原告李康平诉被告詹文泉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21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詹文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康平清偿定作款人民币120000元、违约金3600元及律师费5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72元(该款原告李康平已预交),由被告詹文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李康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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