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公 告
张庆军: 本院受理原告雷婉恩诉被告张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6065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内容如下: 准许原告雷婉恩撤诉。 案件受理费9344,减半收取为4672元,诉讼保全费3292元,上述两项合计796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雷婉恩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