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梁振雄: 关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被告欧泳妍、梁振雄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7)粤2071民初7013号民事裁定书(详见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梁振雄名下共有的位于中山市港口镇群众新村一街24号[房产证号: C0673638;土地证号:集(2004)110026]的房地产价值相当于133715.35元的产权份额。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申请人梁振雄保管,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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