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冯兆洪: 本院受理原告周艮欢诉被告冯兆洪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4044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准予原告周艮欢与被告冯兆洪离婚;二、婚生子冯俊潮由原告周艮欢抚养,婚生女冯祖怡由被告冯兆洪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艮欢负担150元,被告冯兆洪负担150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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